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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07 15:58:02 文章来源:广东天衡



鄂建办[2011]1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住建局):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督管理,规范检测行为,逐步推进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检测在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检测工作质量水平,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见证取样制度,确保检测试件真实性。一是监理公司在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应取得“见证员证书”方可从事见证取样活动,取样活动中应依据工程项目及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计划,建立见证取样、送检试件的台帐,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确保检测试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二是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专业工程师应取得“取样员证书”方可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取样活动,应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场检验制度,以及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报验管理台帐,不能在取样过程中弄虚作假。三是见证员及取样员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并对见证取样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四是工程项目主体结构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留置在所代表的重要构件重要部位上进行同条件养护,见证员及取样员要及时、真实地做好温湿度记录,按期送检,不能将其集中养护或留置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标养室进行养护。
       二、强化检测入口关管理,规范钢筋检测报告格式。一是要把好检测试样的入口关。检测机构在接受试件时应核实见证人员证书及见证取样记录,对不符合见证取样规定的、无见证人员的、无见证记录的试件不得接受。二是把好现场主体结构检测的见证关。由检测机构的人员和见证人员现场共同确定检测部位、检测点及点数,按共同确定的检测方案、程序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无见证人员在现场的不得进行主体结构检测。三是要把好建筑钢筋瘦身检测关。各检测机构建筑钢筋检测报告应增加相应信息量,依据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0年版),所有钢筋进场时和钢筋加工调直后,不仅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力学性能试验,还应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同时,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屈比”、“超强比”或“超屈比”等指标必须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建立检测监管信息平台,全面推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的建立,自2011年11月1日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预制构件和管桩生产企业实验室)对水泥、混凝土、砂浆、钢筋(含焊接、机械连接等)力学性能检测必须采用自动采集系统采集检测数据并据此出具检测报告,到期未使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于每天下午5:00点前必须将检测数据上传到所在地市州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并对上传检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若对已出具检测报告可修改部分进行更改,应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并将信息一并发送至各市州网络数据中心。检测结果未上传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对不及时上传、漏传、瞒报检测书数据的行为,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记入该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信用档案。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实行连续编号,按“四合一”方式归档保存,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同时,应专门建立检测不合格报告台账,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不能通过网络传输至监管平台的,应于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9月1日印发